仪征市养老保险查询

人气指数:34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8 03:41
网站介绍

仪征市养老保险查询可以在网站上进行查询,网站提供资讯中心、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下载中心等等栏目服务,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直属于仪征市人民政府的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政策法规,保障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平稳发展。为了确保城居保、征地保障及老农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各项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杜绝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我市2015年度城居保、征地保障及老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于6月10日正式启动。认证对象为2015年6月城居保、征地保障、老农保(领取满10年的)养老待遇社会化发放人员,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待遇,此次认证到8月20日截止。

仪征市养老保险查询方法:

1. 社保中心查询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申报须知:

一、申报对象

全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二、申报基数

公务员和参公事业编制人员:在职人员按照规范津补贴后本人2015年5月份的工资申报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按照规范津补贴后本人2015年5月份退休金申报医保个人账户月划账基数。

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在职人员按照实行绩效工资后本人2015年5月份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申报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按照实行绩效工资后本人2015年5月份退休金总额申报医保个人账户月划账基数。

在职人员申报基数中不含提租补贴、市内交通伙食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申报基数中不含住房补贴。

三、申报要求

1、各单位于6月10日至6月18日携带U盘到市医保处拷贝工资报盘软件,如实填报,并通过软件中的“打印个人”功能打印出规定格式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并于6月24日前将修改后的工资报盘软件和《参保人员花名册》一起报至市医保处,报送时需单位负责人和填表人共同在《参保人员花名册》上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2、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从2015年7月起执行,逾期申报的从申报次月起执行。

常见问题: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

答: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

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3、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4、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5、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6、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5个档次,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优抚对象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3个档次。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档次,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

三、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如何进行补贴?

答:政府从配套补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按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标准缴纳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参保补贴;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优抚对象每人每年给予100元参保补贴。

参保人员应按年及时缴费。参保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不能给予的参保补贴。

四、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一张,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份。经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审核后,集中到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五、如何办理缴费手续?

答: 1、参保人员,在村、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在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2、按800元、1000元、12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凭二代居民身份证直接到银行缴费;按其他档次缴费、补缴以前年度或到龄一次性补缴的,由所在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进行缴费档次调整、变更后,参保人员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到银行缴费。

六、参保人员到龄后,如何申领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参保人员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一张,交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专管员,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负责集中上报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

七、《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缴费能否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51年7月1日前出生的,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5元。

1951年1月1日前出生的,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农村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5元。

八、《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申领基础养老金?

答:申领人须提供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一张,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请表》一份,经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公示、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审核,上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审批。

九、《办法》实施后,没有及时参保缴费,怎么办?

答:1951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以及1950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须按年缴费,未按时缴费的,到达60周岁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分别自2011年起、2010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当年缴费标准上限,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也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补缴后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十、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按规定及时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十一、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05元。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增发每月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十二、《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1992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可直接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按《办法》规定的每月105元标准执行。

十三、《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按“1992老农保”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可继续按“1992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时,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每月105元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终止享受“1992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将“1992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办法》规定享受待遇条件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四、《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待遇的“1992老农保”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应当将“1992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以退保吗?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原则上不得退保。如户口迁出本统筹地区或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可申请退保,退保额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后,不得退保。

十六、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纳的本息和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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